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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正康与肖海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康,肖海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秦正康。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海鸿。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秦正康与被告肖海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正康负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望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