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正康与肖海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康,肖海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秦正康。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海鸿。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秦正康与被告肖海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正康负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望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