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文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61号罪犯冯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营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宣判后,罪犯冯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辽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6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冯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