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阳孟与重庆博鹏实业有限公司、熊昌荣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阳孟,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重庆博鹏实业有限公司,熊昌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79号原告:邓阳孟,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维彬,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47701。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被告:重庆博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03493。法定代表人:李代伦。被告:熊昌荣,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阳孟诉被告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被告重庆博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熊昌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阳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阳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邓阳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