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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徐云、张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张洪伟,王益燕,涂金杯,张香萍,张小敢,徐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委托代理人崔宏、张清华。被告张洪伟。被告王益燕。被告涂金杯。被告张香萍。被告张小敢。被告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张洪伟、王益燕、涂金杯、张香萍、张小敢、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桂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