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森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上海森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