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明与被告寇文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明,寇文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黄永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有林、傅婉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文令,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寇文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永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铭达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