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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邢占培诉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占培,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670号原告邢占培,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营。被告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占培诉被告被告河南锦世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文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占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占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邢占培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