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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毕永胜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永胜,綦修腾,毕永泉,毕永才,毕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22号申请人毕永胜,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綦修腾,女,194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毕永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毕永才,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毕永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毕永胜、綦修腾、毕永泉、毕永才、毕永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毕永胜、綦修腾、毕永泉、毕永才、毕永成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毕明周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滕北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0173**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90)字第02020072号】,由甲方毕永胜继承,归甲方毕永胜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