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荣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104号申请人扬州荣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曲江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巫金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扬州荣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诉前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