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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文华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普照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华,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男,生于1980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文化街。组织机构代码:55345185-6。本院在执行罗文华申请执行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的债权受偿额为68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