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6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汉族,1994年5月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大专文化,现住神木县,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郭鹏、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陕K**号小轿车从大柳塔镇神东北小区家中出发,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柳塔镇神东四号桥东十字路口处时,与另一车驾驶员发生争吵,路过的大柳塔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酒后驾驶将其查获,后移交神木县交警大队大柳塔中队。经神木县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血醇检测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照片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