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广彬与梁玉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二初24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20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芳村区。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学军、许洋,均为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4年7月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的另支付1万元违约金,被告在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还款期到后,被告后催讨一直没有向原告还款,因此原告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判令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某答辩称:一、涉案的所谓债权其实是因赌地下六合彩而产生的赌债,是非法债权,非法债权无论是否存在,均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几年前,被告认识了案外人黄某甲,双方熟络后,黄某甲经常在被告面前吹嘘赌六合彩赢了大钱,并多次以“有料,很容易赢大钱”来鼓动被告一起参与。在黄某甲的鼓动和诱惑下,被告参与了地下六合彩赌博,但自从被告参与后,黄某甲的料就不灵了,被告总是输钱,但每次被告输钱,黄某甲总是说“不玩下去如何能翻本?”被告就这样越陷越深,连丈夫去世后留下的房子都卖了。2014年1月,黄某甲说被告输了40万,电话通知被告去盛某酒家找她,被告到了盛某后,看见里面除了黄某甲外,还有三个人,其中两个被告认识,黄某甲指着另外一个被告不认识的男子对被告说,他就是庄家,被告那40万是输给他的,让被告写欠条给他。随后,那个男子就拿出打印好的欠条让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填上欠款数额,随后,那个男子还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宅基地证原件全部拿走,这就是和收条的来历。二、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此前并不认识原告,更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涉案债务高达人民币40万,原告必须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资金交付给了被告,并对债权债务的来龙去脉作出详细说明,否则应对涉案债权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借条》,写明乙方于2013年9月1日从甲方借得人民币40万元正。从欠款日起,乙方必需于2014年7月1日前归还。如果逾期不还钱,另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人民币整。见证人黄某乙、陈某。同日,被告写下《收条》给原告,写明本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正,已于2013年9月1日收到,本人定于2014年7月1日归还。注:此款已2013年9月1日已收款肆拾万正。还款期满后,被告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经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给原告。故成讼。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是通过其花场的员工陈某向他借钱的,不是赌债。被告和弟弟一起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才向原告借钱。被告还拿了一张房产证做抵押。原告原来不认识黄某甲,也没有参与过六合彩的赌博,是后来被告借原告钱之后他才认识黄某甲,黄某甲同被告一起来向他借钱的。2013年9月1日当天原告带了40万元的现金去盛某酒家,在包房里面被告点好现金数目,被告找人向他拿现金走的,那人原告不认识。被告通过陈某向他借钱,陈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个朋友需要资金周转,想向他借钱,于是他带了40万元现金去。当时被告也在场,还带了人过来点现金数目。原告也追过被告还钱,只收过三个月利息,即2013年9月至11月,利息是每月5000元。原告委托黄某甲帮收利息。被告则称是黄某甲在盛某酒家开了一间包间,通知被告去,在场有黄某甲、黄某乙,当时黄某甲说被告赌六合彩输了,介绍人借钱给被告,被告没有找人去找原告拿现金,也没有带人去,黄某甲说找人借钱给被告,被告每月给了5000元利息给黄某甲,通过黄某甲转给债主,被告共给了10个月的利息。原告应本院要求带案外人陈某到庭说明情况,陈某向本院陈述称,她认识被告很多年了,是在茶楼饮茶认识被告的。被告跟她说其弟弟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想找人借钱,问她认不认识老板有无可以借钱给被告。求了她好多次让她介绍老板借钱给被告。她就说介绍她老板借钱给她。被告自己有没有做生意她就不清楚了。她之前一直帮原告打工,原告是做花场的老板。记得借钱时间是2013年9月1日,在盛某茶楼借钱的,当时是下午两点多,我们这边是陈某和我,还有陈某的一个朋友,也是老板叫黄某乙。梁某也带了几个人一起先到酒楼,我们三个人后来到得,陈某拿了一大袋现金交给梁某。当时是梁某带了人帮她点钞,听他们说够数了,然后梁某叫来的人把钱拿走了。然后,梁某就把她的证件和房产本给陈某。被告有写借条,是收到钱之后,梁某才在借条上签名打指模。她有看过借条,还在上面的见证人一栏签名。梁某将利息给黄某甲,然后由黄某甲将利息给我,我再把利息给陈某。梁某只给了三个月利息。每个月给5000元利息给陈某,只给了三个月之后就再没给了。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抗辩认为涉案的所谓债权其实是因赌地下六合彩而产生的赌债,是非法债权。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此前并不认识原告,更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但被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本案的债务为赌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就是其参与赌博的庄家,故对被告认为本案债务是赌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本案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的问题,虽然原告没有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将涉案资金交付给了被告,但原告认为是交付了40万元的现金给被告,而且被告在庭审中也陈述是黄某甲说找人借钱给被告,被告还每月给了5000元利息给黄某甲,通过黄某甲转给债主,被告共给了10个月的利息,原告也确认曾收取过被告三个月的利息,故被告虽否认向原告借款,但又向原告支付利息,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被告签署给原告的《借条》、《收条》,可相互印证被告借取了原告40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借原告40万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借款逾期未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清偿借款40万元。二、被告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峰奋审 判 员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