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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巍、晃明娣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巍,晁明娣,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65-1号申请执行人田巍,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晁明娣,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南京市。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屯溪路。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80482元、诉讼费906元、执行费1107元,合计82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249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