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磊建材租赁站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有限建设公司宁夏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66-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磊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田俊菊,系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韩占峰,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租赁站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梁东利,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7750元,违约金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9元,合计221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1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