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颜长华与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广延路分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长华,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广延路分部,龚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593号原告颜长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人龚冠雄。被告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广延路分部,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龚冠雄,总经理。被告龚冠雄,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振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长华诉被告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被告上海瑛俊汽车配件销售部广延路分部、被告龚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长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凡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