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合肥阳燎原金属制品厂与广水中环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合肥阳燎原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区××幢。法定代表人朱明。被告广水中环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路××号。法定代表人CARLSONCLARKSMITH。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燎原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广水中环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燎原金属制品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燎原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燎原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审判员李尚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