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全杏与杨天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杏,杨天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周全杏。被告:杨天挺。原告周全杏为与被告杨天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原告周全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全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