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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全杏与杨天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杏,杨天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周全杏。被告:杨天挺。原告周全杏为与被告杨天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原告周全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全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