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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贵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贵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7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贵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鄱阳县;因盗窃于2009年3月2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8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贵龙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霞、被告人江贵龙及辩护人欧向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日左右至1月16日左右,徐勇民(另案处理)与施江阳、童美红(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某与某路口的某座某幢某单元某号某座租房内,纠集沈某2、沈某1、董某、陈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共10场,从中抽头、放资获利共计41700元;其中被告人江贵龙参与4场,均为赌场望风,该4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17700元。案发后,童美红等人退缴涉案赃款共计16900元。被告人江贵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作案的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贵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勇民、施江阳、童美红、赵莉平的供述,证人沈某2、沈某1、董某、陈某、翟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收款票据,同案犯施江阳、童美红、赵莉平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贵龙的户籍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贵龙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贵龙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江贵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被告人江贵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欧向晖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贵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江贵龙等人结伙赌博犯罪所得未被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