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申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德春、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德春,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华,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成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德春,男,1967年1O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泉市。法定代表人:甘彦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简称鸿达分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德春、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彦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宇公司、鸿达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