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万源、方芳与方芳、张维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源,方芳,张维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167号原告:何万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仁秋、叶慧芳。被告:方芳。被告:张维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源为与被告方芳、张维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