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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万源、方芳与方芳、张维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源,方芳,张维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167号原告:何万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仁秋、叶慧芳。被告:方芳。被告:张维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万源为与被告方芳、张维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