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良保、毛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辉辉,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保,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民,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良保、毛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洪经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