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张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于某某与张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做出(2015)三民终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张某、高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高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