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福查与肖进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查,肖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叶福查,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肖进龙,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查与被执行人肖进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