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祥故意伤害撤缓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冷刑执字第5号罪犯李祥,男。2012年4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现冷水江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祥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祥自判决生效从未到冷水江市司法局冷水江司法所报到,处于脱管状态,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罪犯李祥现羁押于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罪犯李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李祥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本院以(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罪犯李祥于2013年1月3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以“冷公(矿)社戒决字(2013)第0004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戒毒期限自2013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3日。2014年8月20日,李祥又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抓获,冷水江市公安局以“冷公(冷)强戒决字(2014)第02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罪犯李祥现在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另查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之后,罪犯李祥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到,后未再按规定报到,以致冷水江市公安局未将该罪犯执行缓刑的档案移交给冷水江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罪犯李祥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李祥被本院判处刑罚及缓刑考验期限的相关情况。2、罪犯李祥的询问笔录,证明罪犯李祥在本院判决后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报到后再未按规定报到,且因吸食毒品现在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3、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执行通知书,证明2013年1月3日,罪犯李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9日,罪犯李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冷水江市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冷水江司法所关于罪犯李祥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证明罪犯李祥吸食毒品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处于长期脱管状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吸食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冷水江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李祥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祥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亚平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