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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339-1号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邓军民。委托代理人袁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群,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路26号。法定代表人盛志华。委托代理人李修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就本案争议债务的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益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2元,减半收取为18901元,由原告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李建新代理审判员  姜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