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东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东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808号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爱周,该公司职工。被告郭东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东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元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