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继业,男,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于2013年8月1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上证借字第951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蔡县公证处(2013)上证借字第951号公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