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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迪,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06-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迪。被执行人詹金灿。被执行人翟丽娜。本院在执行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814号执行证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136400元,执行费33764元),但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丽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丽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1701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