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洁与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洁,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3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洁,女,汉族,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智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晓梅,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洁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青羊城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6月4日,成都市商业后街一颗大树倒伏砸到了另外三颗树木,树木将步行路经该处的梁洁砸伤。其后,梁洁被送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急诊治疗中梁洁支付费用合计1645.5元。同日,梁洁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第10节、腰椎第4节椎体爆裂性骨折,胸椎第4、6、9节、腰椎第3节椎体压缩性骨折。2014年6月13日,医院为梁洁进行胸椎第9、10节,腰椎第3、4节椎体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胸椎第4、6椎体成形术手术。2014年6月30日,梁洁转入成都第一骨科医院治疗,2014年8月12日,梁洁出院。梁洁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治疗费合计206139.44元,其中社保支付31879.73元,账户支付59.71元,个人支付174200.00元。梁洁在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治疗期间治疗费合计8956.45元,其中基金支付6032.34元,大病保险支付543.91元,病人自付2380.20元。出院后,梁洁支付治疗费用174.48元,购买座便器支付503元。梁洁住院期间,青羊城管局垫付了医药费60000元。2014年9月23日,梁洁向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申请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4年9月30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1.梁洁胸10、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胸椎4、6、9及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属八级伤残;2.梁洁脊柱胸段、腰段内固定物手术取出需人民币约12000元;3.梁洁腰椎多个椎体骨折及再次手术期间护理期限为105日。梁洁支付鉴定费用2100元及电子建档及影像学扫描费100元合计2200元。原审另查明,1.2014年6月5日,成都商报报道文章《大风吹翻遮阳伞伞架插进脸8厘米》载有“……昨日10时许,红枫岭小区二期,一颗约10米高大树被风吹倒,砸中过路人龚小姐,导致其腰椎骨折。无独有偶,青羊区商业后街一段,一株大榆树被吹段,59岁的梁洁被砸伤,导致胸、腰椎骨折。”2.青羊城管局《工作安排》载明该局于2014年4月8日商业后街竹子进行浇水;4月17日修剪商业后街竹子枯叶;5月27日对实业街、商业后街树木修枝。原审中,梁洁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法院提供:1.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载明梁洁用人血蛋白注射液(贝林)共计6支,每支500元,共计3000元。2.成都及辰广告有限公司工资表载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梁洁月工资为3200元、车费100元合计3300元。3.现场大树倒伏后,现场树木、树根的照片。主张是树根腐烂。4.梁洁从《天气网》下载资料载明成都市2014年6月3日阵雨、南风小于3级;2014年6月4日中雨转阵雨、微风小于3级;2014年6月5日阵雨、微风小于3级,主张当时成都市天气良好。青羊城管局对梁洁主张当时天气良好不予认可,因为黄色预警,应该属于天气恶劣,成都市遭受了强降雨;梁洁照片不能证明倒伏大榆树的树根腐朽。青羊城管局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1.《成都气象》下载资料载明,⑴《黄色预警》成都市气象台20**年6月4日6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内成都市区、新津、双流、龙泉驿、金堂、新都仍有雷电活动,并伴有短时强降水,请注意防范。⑵2014年6月4日11时发布《下午雨势减弱,夜间小雨继续》“……过去的24小时,蓉城经历了今年以来最大的一场区域性降雨。预计今天下午还有阵雨,雨势减弱……”2.倒伏大榆树之前的照片以及大榆树倒伏之后的照片。主张青羊城管局在对倒伏大榆树进行修剪、维护以及排除危险,属于履行了管理义务;当时天气恶劣,存在强降雨和大风。梁洁认为当时有刮风下雨属实,青羊城管局未尽到管理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入院登记、手术记录、出院登记、出院证明、鉴定书、发票、天气情况说明、工作安排、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资料显示,2014年6月3日至4日成都市城区经历了一场大雨大风天气的事实成立。2014年6月4日10时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商业后街人行道与围墙之间绿化带中一颗大榆树倒在另外树木上,并导致另外树木砸伤正在路过的梁洁之事实成立。本案属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梁洁受伤的林木属于青羊城管局管理,青羊城管局作为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依据。梁洁主张倒伏大榆树的树根腐朽,是青羊城管局未能察觉,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梁洁所举出的照片载明倒伏大榆树根部状况,但不足以证明倒伏大榆树的树根腐朽;且即使是树根腐朽,因大榆树的树根埋在地下,作为管理人也不可能在一般管理中对此予以发现,故对梁洁该主张不予支持。青羊城管局举出了大榆树倒伏事发前后的照片以及《工作安排》所载明青羊城管局对该地段树木等进行修剪维护的证据,应当认定青羊城管局对倒伏大榆树所在该地段树木尽到了修枝等维护、管理义务。另一方面,青羊城管局还举出了成都市当时正经历大雨大风天气,属于恶劣天气的依据。该种天气情况,可能造成了绿化带内树木根部的土地松软、泥石滑动等,进而造成根基不固,在遇到大风外力等多种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树木倒伏等情况,应当认定本案中树木倒伏属于外来的、偶然因素所致。综上,应当认定大榆树倒伏在其他树木上,再由其他树木砸伤梁洁事件中,青羊城管局作为树木管理人尽到了管理义务,青羊城管局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梁洁、青羊城管局各自承担梁洁损失的50%。本案中,因梁洁受伤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急诊治疗费用1645.5元;出院后梁洁支付治疗费用174.48元;梁洁在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费用中账户支付59.71元及个人支付174200.00元、在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梁洁自付2380.20元;人身伤害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梁洁所支付的医疗费中有关统筹支付和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非其本人支付,故应将该费用予以扣除;梁洁主张用人血蛋白注射液(贝林)支付共计3000元,因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以上医疗费用共计为178459.88元,其中青羊城管局已经支付60000元。2.残疾赔偿金134208元(22368元/年×20年×30%)。3.护理费8400元(80元/天×10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20元/天×69天)。5.误工费12980元(3300元/月÷30天/月×118天)。因梁洁举出月收入为3300元,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118天。6.鉴定费22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青羊城管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梁洁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但青羊城管局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8.后续医疗费12000元。9.残疾器具费503元,为购买座便器。上述费用共计353130.88元。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分责任比例而直接支付,扣除青羊城管局已经支付60000元,青羊城管局还应支付梁洁118065.44元((353130.88元-3000元)×50%+3000元-60000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青羊城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洁118065.44元;二、驳回梁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梁洁负担599元,青羊城管局负担59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梁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依法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青羊城管局具有过错。根据梁洁提交的事发当天的天气数据表明,成都市仅下过阵雨,风力小于三级,成都市气象台也未发布暴雨、大风的灾害气象预报,原审法院仅依据青羊城管局提交的天气预报而非当时的权威统计数据就认定事发当天成都市处于大风大雨的恶劣天气;事故中倒伏的大树种植于商业后街人行道与围墙间仅仅一米多宽的绿化带中,而大树直径约50厘米,树高约10多米,由于该树所处之狭窄环境容易倒伏。作为大树管理部门未将该树移走或者进行必要的支撑等,事发后青羊城管局将与倒伏大树同一位置的另一棵大树移走的行为,也表明倒伏大树存在安全隐患。2.原审漏判营养费。3.保险报销费用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保险报销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被上诉人青羊城管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梁洁为证实事发当日天气状况系小雨、小风,倒伏树木与商业街其他大树一样,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向本院递交了《梁洁受伤的经过和当时的情况》。该证明系梁洁配偶夏雷整理,其上有段兴国、许福建、许宗平等三人签名。青羊城管局辩称,该证明系新提交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倒伏大树非新移栽树木,不需要支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基本一致。二审另查明,梁洁因伤住院后,医嘱未载明其需加强营养。本院认为,原审中双方当事人为证实事发当日天气状况,均提交了相应证据。梁洁提交的从《天气网》下载资料载明,事发当日成都市中雨转阵雨、微风小于3级。而青羊城管局提交了成都市气象台发布的雷电黄色预警信号,预报成都市区有雷电活动并伴有短时强降水,结合事发第二日《成都商报》关于事发当日10时许成都市区一颗约10米高大树被风吹倒的报道,可以认定2014年6月3日至4日成都市城区经历了一场大雨大风天气。二审中,梁洁向本院递交了《梁洁受伤的经过和当时的情况》,其上有段兴国、许福建、许宗平等三人签名。本院认为,青羊城管局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梁洁未提供段兴国等三人的身份信息,段兴国等三人也未出庭作证,且该证明系梁洁配偶夏雷整理,对于该证明本院不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综上,对于梁洁关于事发当日系小雨、小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承前所述,由于事发当日正经历大雨大风天气,可能造成了绿化带内树木根部的土地松软等情况,进而造成树木根基不固,在遇到大风外力等多种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树木倒伏等情况,故案涉树木倒伏属于意外事件。梁洁主张倒伏大树的树根腐朽,青羊城管局未尽到管理义务,但其所举照片不足以证明是倒伏大树的树根腐朽。原审法院结合大树倒伏事发前后的照片以及《工作安排》,认定青羊城管局对倒伏大树所在该地段树木尽到了修枝等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梁洁关于青羊城管局具有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梁洁基于青羊城管局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梁洁因伤住院后,医嘱未载明需加强营养,梁洁关于营养费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人身伤害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将有关统筹支付和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梁洁关于保险报销费用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梁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上诉人梁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凯代理审判员 苟 峰代理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