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丁西国与东莞市金橄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西国,东莞市金橄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47号原告丁西国,男,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向军,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莞市金橄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古一村八一路旁*栋*号***室。法定代表人杨儒香,总经理。原告丁西国与被告东莞市金橄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