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老郑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老郑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190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老郑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刘士武,系该租赁站经理。被告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海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勇,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老郑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老郑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