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健与被申请人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旺清、阳佑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陈健以其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氐星路(SOHO)0001幢1,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旺清,阳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陈健,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19号国宾酒店9楼。法定代表人袁旺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袁旺清,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阳佑南,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娄底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陈健与被申请人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旺清、阳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陈健于2015年8月18日向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权或财产。同日,娄底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陈健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并出具了娄仲函[2015]15号函件。申请人陈健以其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氐星路(SOHO)0001幢1003(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796**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案外人魏筱玲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唐家岭7楼房屋2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房字第S01207017、S012070**号)和娄底市乐坪东街1幢232(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0344**号)、案外人陈文雄以其所有的湘K0WX**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和位于娄星区湘阳东街2幢252号(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0208**号)、案外人陈婧以其所有的湘KAF3**宝马小型轿车、案外人姜文中以其所有的湘KU19**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案外人朱双红以其所有的湘KZ99**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案外人刘俊生以其所有的湘K251**宝马牌小型轿车、案外人康望知以其所有的湘K9WX**丰田牌小型轿车、案外人曾文斌以其所有的湘KF23**别克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陈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对申请人陈健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旺清、阳佑南的银行存款71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魏筱玲所有的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唐家岭7楼房屋2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房字第S01207017、S012070**号)和娄底市乐坪东街1幢232(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0344**号)房屋一套;查封案外人陈文雄所有的湘K0WX**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位于娄星区湘阳东街2幢252号(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0208**号)房屋一套;查封案外人陈婧所有的湘KAF3**宝马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姜文中所有的湘KU19**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案外人朱双红所有的湘KZ99**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案外人刘俊生所有的湘K251**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康望知所有的湘K9W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曾文斌所有的湘KF23**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育新审判员 潘晓敏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