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高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自XXXX年X、X月份开始受雇于二被告开车,当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原告给二被告开车到XXXX年X月X日原告受伤止。XXXX年到XXXX年X月份的工资二被告已给付。但XXXX年X月XX日起到X月X日止的工资共计25800元,二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下欠15800元因原告受伤未支取。后原告找二被告多次,二被告不仅不给,还躲起来不见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5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辩称,二被告的三个车中其中冀A×××××是二被告合伙购买的,另外两辆冀A×××××、冀A×××××分别是张某某、杨某某二人分别购买的,其中原告是张某某雇佣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系二被告所雇佣的司机,月工资为4500元。XXXX年到XXXX年X月份的工资二被告已给付。XXXX年X月X日,原告在内蒙古托克托县为二被告工作时受伤。但XXXX年X月XX日起到同年X月X日的工资,二被告给付了10000元后,其余原告未能支取。据原告称,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到XXXX年X月XX日休息了4天,又从XXXX年X月XX日到XXXX年X月X日休息了2天,期间共计休息6天。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同车司机张玉安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受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某某雇佣的,有的是杨某某雇佣的。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相区别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予以采信。原告系XXXX年X月X日在为二被告工作中受伤,本案中原告的工作时间从XX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到XXXX年X月X日止,中间减去6天休息时间,共计169天。原告的工资为:4500元÷30元/天×169天=1535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振清劳务费15350元。二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