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杰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杰,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0号原告:苏杰,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伟,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杰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伟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伟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苏杰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幢3108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0号:我院对原告苏杰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苏杰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幢3108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0号:我院对原告苏杰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苏杰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幢3108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民初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五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