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仙鹤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双轮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仙鹤矿泉水有限公司,山东双轮集团盘锦销售有限公司,王双玲,张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中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曲宝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仙鹤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向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双轮集团盘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王双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双玲,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双轮集团盘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向芳,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仙鹤矿泉水有限公司经理,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仙鹤矿泉水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大洼县赵圈河苇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05)第210099号,地号:21000187号)以及该幅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被执行人张向芳所有的坐落在大洼县赵圈河乡园林村园林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洼房权证圈河字第:11000260、11000261、11000262、11000263、1100026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宜于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中执字第000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郭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永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