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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解金岩与被上诉人沈阳新开元条码数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魏东、杨冬梅、曲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金岩,沈阳新开元条码数据有限公司,魏东,杨冬梅,曲勇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金岩,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开元条码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魏东,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杨冬梅,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魏东,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曲勇,男,满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魏东,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解金岩与被上诉人沈阳新开元条码数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魏东、杨冬梅、曲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光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玉红、代理审判员王骞参加评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金岩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金岩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金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解金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光宇代理审判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鉴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