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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永恩与王飞、白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程永恩。被告王飞。被告白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恩与被告王飞、白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永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永恩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