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永恩与王飞、白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程永恩。被告王飞。被告白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恩与被告王飞、白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永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永恩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