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荣与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文件违法并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王荣,女,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诉人王荣因诉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文件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荣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抚发改投资(2013)28号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核准文件涉及的地块包括上诉人的厂房在内,上诉人仍在该地块上进行持续经营,存有合法利益,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供的房屋出租协议书,说明抚顺市顺城区顺合电器厂与抚顺矿灯制造总厂在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但不能证明抚顺市顺城区顺合电器厂与被上诉人的建设项目核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抚顺市顺城区顺合电器厂法定代表人董继武(已故)妻子的起诉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项目核准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王荣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王荣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