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唐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04号罪犯唐强,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其所获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唐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