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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林健与余印强、福建省宝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余印强,福建省宝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45号原告:林健,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章慧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印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宝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8号环海华生产基地1号厂房第一至第三层,机构代码685280278。法定代表人:余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米山路北、正棋路东,机构代码66354464X。法定代表人:余印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林健与被告余印强、被告福建省宝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余印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不在芗城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借款协议书》第八条法律适用及管辖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漳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在该《借款协议书》中也明确协议签订地点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因此在本案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余印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余印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