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任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翟XX,男,45岁,个体。被告人任博,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洪艳,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博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志强、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翟XX、被告人任博及其辩护人洪艳到庭参加诉讼。期��,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至2011年3月份,时任□□□□公司辽阳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任博通过与被害人翟XX签订虚假的□□□□经销商认购协议书,骗取翟XX货款共计130180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任博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任博的供述、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人马XX、裴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员工解聘通知函、□□□□经销商认购协议书、合同书、通知、经销商收获地址、3份欠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博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数额有异议,第一张欠条上的70780元,其中有40780元的假货的损失算我身上了,剩余的钱我是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博的涉案诈骗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去掉被害人翟XX和任博签订合同中包含的5万多货款;二、被告人任博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返还1.1万元欠款,请求法庭在对其量刑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时任□□□□公司辽阳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任博没有通过□□□□辽宁分公司私自涂改原合同与被害人翟XX签订了□□□□经销商认购合同,后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任博以想成为经销商必须要有好的业绩,货得卖的多、压的多为由,分几次骗取翟XX货款共计130180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于赌博和平时吃喝花销。案发后,被告人任博被���获归案。另查,被告人任博已返还被害人翟XX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任博的供述,证明2010年6、7月份,我是□□□□公司辽阳办事处的主任,我把从□□□□商贸那取回的合同涂改了,私自与翟XX签订了假的经销认购合同,过了一段时间,翟XX向我催货,还把货款给我了,刚开始给了我60箱货款,我给他调了60箱货。当时我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翟XX之前的货卖光了,给了我1、2万块钱的货款,这1、2万块钱的货款也让我输光了,我就想从翟XX那再骗点货款,我就骗翟XX说想成为经销商必须要有好的业绩,货得卖的多、压的多,我以沈阳公司让翟XX压货的名义一共分四、五次跟翟XX要了8万多块钱的货款,这8万多元钱都让我赌博输了,这期间我还分很多次虚构事实跟翟XX借了4万多元钱接近5万元钱,都用来赌博输了,平时吃喝花了。我被沈阳公安局抓获后,从朋友那里借了1万1千元钱给翟XX了,之后的钱我想慢慢还。2、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明2010年6月底的一天,任博找到我,问我做不做□□□□饮料批发,我告诉他做,并要求与他签合同,2010年7月2日,任博带着□□□□公司合同来店里找我,我把公章盖好后,合同需要任博带走盖公章,任博让我先把货款给他,过了1、2天,任博到我店里我给他拿了人民币70780元,任博给我写了一个货款收条,又过了2、3天,我在我的店里又给任博38400元人民币的货款,他给我写了收条,2010年10月份左右,任博把合同给了我一份,上面盖有□□□□公司公章,又过了一个月,我在我店里又给任博21000元人民币的货款,2011年3月23日任博给我打的欠条。期间,任博给我发过一次货,50箱,但是货款我们相互结���了。在我给任博第三次货款后我就一直追问他,向他要货,但是任博以各种理由给我推脱了,2011年年底,我去任博公司找他,任博说公司把他停职调查了,他跟我签的合同没有通过公司,公章是他找人刻的假公章,他告诉我说让我别报案,钱慢慢还我,后来我去过任博家几次,任博的父母都在家,也都劝我不让我报案,任博母亲还给我1000元人民币,之后任博给我打过几次电话,告诉我2012年年底给我拿点钱,到现在我也联系不上他了,钱也没有还我。我通过打听得知了任博在沈阳居住的大致位置,2015年2月2日,我跟踪到了任博,看到任博后我就报警了,到派出所后任博让他妻子李X给我拿了10000元人民币。3、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我是辽阳市□□□□办事处主任,我不认识任博,我知道以前他是辽阳市□□□□办事处主任。2010年辽阳市□□□□代理商是武XX���一直代理到2011年年底,公司档案里都有存档。2010年-2011年这段时间,我公司没有与□□□□商行老板翟XX签过代理合同。4、证人裴X的证言,证实我是□□□□公司辽宁分公司法务部的职员。2009年9月9日任博开始在我们公司上班,负责我们公司在辽阳的所有业务,2011年1月9日因为无故旷工被公司开除了。□□□□公司辽阳办事处的主任没有权利在辽阳签订认购协议书,更没有权利盖章。2010年期间我们公司没有与□□□□商行签订过任何合同。经我们公司鉴定,这份□□□□经销商认购协议书(翟XX提供)是假的。我们公司的经销商认购协议书是一式两份的,首先由办事处的主任拿着空的协议书邮寄到经销商处填好,办事处的主任再将经销商填好的协议书邮寄到沈阳的辽宁分公司,由辽宁分公司确认无误后盖章,再将其中的一份邮寄给经销商,另外一份在公��存档,我们公司所有的印章都是在沈阳辽宁分公司盖的,辽阳办事处的主任没有权利在辽阳签订认购协议书,更没有权利盖章。5、3份欠条,证明被告人任博共欠被害人翟XX人民币130180元。6、□□□□经销商认购协议书,证明2010年1月1日,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授予辽阳市文圣区□□□□商贸中心□□□□饮料经销商资格。7、合同书、通知、经销商收货地址,证明2010年8月7日,□□□□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取消辽阳□□□□商贸经销商资格,被告人任博在原有□□□□与□□□□商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上进行了涂改,私自变更为白塔区□□□□商行,其他没变,□□□□经销商收货地址为辽阳市白塔区□□□□,收货人为翟XX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任博的年龄等自然情况。9、员工解聘通知函,证明2011年1月9日,被告人任博因无故旷工被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0、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翟XX报案。1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任博系被抓获归案。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妻子李X和被害人翟XX的谈话录音,证实被害人翟XX和被告人任博签订合同的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供货事实骗取被害人货款后没有实际发货,将货款用于赌博和平时吃喝花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博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任博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经查,被告人任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人裴X、马XX的证言、3份欠条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任博分几次骗取翟XX人民币130180元货款,骗来的钱让其赌博、平时吃喝花了,其在法庭上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博的涉案诈骗数额不准确,应去掉被害人翟XX和被告人任博签订合同中包含的5万多货款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妻子李X和被害人的谈话录音,经查,该段录音是案发后双方调解私下录制的,该段录音不能完全反映案件事实,与被告人原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不相吻合,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返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任博返还被害人翟XX人民币11918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任博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琳琳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刘明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