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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梧桐与方伟斌、方伟丰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梧桐,方伟丰,方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陈梧桐,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方伟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方伟斌,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梧桐与被执行人方伟丰、方伟斌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方伟丰、方伟斌应分期共退回投资款36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已另案[(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7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伟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42号A9栋505房的房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方伟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42号A9栋405房的房产,案号为(2012)穗天法执字第3496号。本案已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方伟丰所有的粤A×××××号小型汽车的档案。本院已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1578号]依法将被执行人方伟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大道中131号3区13栋2401房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方伟丰所有的上述车辆的档案,并另案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方伟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大道中131号3区13栋2401房的房产,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此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