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年某某,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某,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以和被告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的撤诉理由充分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永伟审 判 员  毛娟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