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云弟与陈寿江、张春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弟,陈寿江,张春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956号申请执行人孙云弟,女,194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寿江,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春锦,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两被执行人于同年5月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缴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寿江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号XXX-XXX层的房屋、被执行人陈寿江与他人共有的(共有人陈华沪、陈华贵、陈华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但由于上述房产有抵押、轮候查封及共有人的情形,故暂不宜处置。此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尚有1,500,000元借款未缴纳。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云弟与被执行人陈寿江、张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金贤执行员包炜执行员程建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沈燕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范明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