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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302号原告:邹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