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302号原告:邹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