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汤飞与李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飞,李军,张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汤飞,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成英,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汤飞与李军、张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10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汤飞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张成英除房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汤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08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武冀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