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某某合作联与吉某甲、王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合作联社,吉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申请人吉某甲,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申请人某某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9月19日与吉某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给借款人吉某乙发放贷款40万元,同时被申请人吉某甲、王某某用自己所有的位于乾县城关镇建材城房屋所有权证为:乾房权证城关字第0050**号的房产为吉虎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证号为:乾房他证城关字第2012.68**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月利率为0.939%,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吉某乙没有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及展期期限偿还本息。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房地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借据、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当事人身份证明、(2014)乾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某某合作联社有权依法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吉某甲、王某某自己所有的位于乾县城关镇建材城房屋所有权证为:乾房权证城关字第0050**号(乾房他证城关字第2012.6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4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