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平诉四川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禄、喻先静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四川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禄,喻先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456号申请人刘平委托代理人刘启海委托代理人王永江被申请人四川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与珠江路交汇处风临左岸5-5-2号。法定代表人刘研被申请人陈永禄被申请人喻先静申请人刘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禄、喻先静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平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禄、喻先静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街678号4栋1单元3层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6**号);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赵斌所有的位于广汉市南北大街二段片马巷37号1幢1单元1-2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广权字第21**号);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邓忠明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桂圆路9号3栋1单元4层7号的房屋一套(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5**号);五、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任朝清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铁二局五处)16-2-22的房屋一套(德市房权证德阳市(孝感镇)字第00024-36号);六、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敖存俊、黄兴儒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汇乐国际15幢第8层2-8-1号;七、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H56**);八、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邱英所有的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577**);九、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敖存旭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川A7JV**);十、查封、扣押申请人刘平之担保人黄兴儒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KA5**)。申请人刘平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