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李素华,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荣德,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胡家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君,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诉讼代表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冯帆。委托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华诉被告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素华承担。审 判 长 李金宏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