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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吴某。被告:蒙某。吴某诉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京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