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吴某。被告:蒙某。吴某诉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京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